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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信息量超大!4月22日USCIS EB-5利益相关者会议最新解读

时间:2015/04/28

 

2015年4月22日,移民局举办了EB-5利益相关者会议,提供了EB-5项目的2015前半财年的更新消息,并讨论了当前有关审理EB-5案件的一些问题。中国的EB-5投资者尤其应注意由Julia Harrison(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IPO)副主任)做的两个重要的政策声明,这两个声明是关于EB-5投资者使用贷款资金作为投资资金的来源。Harrison指出,IPO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已多次收到关于这个话题的问询,她特别做出了一下两点说明:

贷款资金做为投资资金的来源需符合哪些条件?

贷款所得款项只有在符合EB-5 规定的 8 C.F.R. Section 204.6(e) 的“indebtedness”(“债务”) 的定义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EB-5的投资资本。 

USCIS不把贷款而得的资金作为“现金”看待,而只是将它当作 “债务”,这意味着一个EB-5申请人的贷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贷款文件中担负偿还债务的主要责任; 

(2)债务必须由申请人拥有的资产进行担保;

(3)抵押物的价值必须足以保证贷款金额。(换句话说,贷款资金只有等同于抵押资产的价值时方能有资格作为资本。) 

例如:在这个新公布的政策规定下,如果EB-5申请人的投资资金来源于他用其父母的房子抵押担保而获得的银行贷款,该资金将没有资格作为EB-5的投资“资本” —— 尽管投资者是唯一的贷款人并且房子的价值足以保证贷款金额。但是,如果申请人的父母去获得银行贷款,然后将贷款资金“无偿赠予”申请人用于投资,申请人的投资资金将有资格作为“资本”。

贷款协议上面的必须限制借贷用途吗?

如果贷款协议明确限制了借款人的借贷资金的用途并且该用途不是EB-5投资,贷款的资金可能不会被认为是合法的资金来源。

在确定EB-5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时,USCIS将着眼于贷款协议是否包含对贷款资金用途的限制。即使申请人从合法来源获得贷款,如从一个有信誉的银行贷款,如果他们以非法手段获取,如在贷款申请中涉嫌欺骗,移民局可能仍然认为贷款资金为“非法”手段而得。 USCIS提醒EB-5的投资人,如果贷款文件没有说明贷款资金可用于EB-5投资,这样的案件可能会引发RFE补件通知或NOID。

例如:在这个新公布的政策规定下,如果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的时候声明资金是用于他的生意的运营资本,随后却将获得的贷款资金用于他的EB-5投资,USCIS会认定贷款资金为非法获得,因为贷款的既定(声称)目的和最终用途之间存在差异。

IPO审核进度与各项数据

此外,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PO)主任Nicholas Colucci先生首先给出了一些关于IPO人事组成和活动的数据:

101位工作人员,包括53位审核官、21位经济学家,很快将要再新增5位审核官。他目标到2015年9月30日时拥有121位工作人员。他希望工作人员的配置情况能跟得上申请收件的数量,并且能够分配更多的工作人员去处理积压的申请,改善申请积压情况。

自IPO成立起第一次,在三月,IPO审核完成了1100份I-526申请,完成数比收件数680份要多。 

本财政年上半年(十月至三月)

I-526: 收件5250  审核完成4

236I-829: 收件1523  审核完成341  

I-924: 收件170   审核完成135  

相较于去年同期(该财政年的前两个季度),IPO的526收件增长12%,829收件增长76%,924收件增长34%。 

截止二月底的审核时间: 

I-526 - 14.2 个月

I-829 - 12.3个月

I-924 - 11.7个月

两年前,IPO收取了340份I-924A表,针对未能递交924A的区域中心发出了29份有意终止通知书(NOIT)(基本上是由于不作为),并终止了其中8个区域中心。IPO针对未能促进经济增长的区域中心发出了30份有意终止通知书(NOIT)(基本上是由于不作为),并因此终止了7个区域中心。去年,已批准的581个区域中心中,524个递交了924A,57个未能递交,数量未知的区域中心获发了NOIT(由于其他原因)。除了不作为原因外,IPO也终止了另外4个区域中心:1个区域中心被解散,2个区域中心在犯罪调查后被终止,1个区域中心被认为无法促进经济增长(根据是:该区域中心把投资人的资金用在了错误的地方,也未能解释赞助的EB-5投资情况,还存在其他劣势)。Colucci先生敦促利益相关者向USCIS打电话或发邮件举报EB-5程序中所涉及的各方的违规情况。

IPO答利益相关者问

签证排期倒退: USCIS已经知道此情况,正和国务院协调中。

USCIS 正在起草一个有关签证排期倒退影响的政策备忘录草案,希望借此明确机构内部的工作程序,内容包括被推迟的移民程序产生的影响如何与I-829要求合规以维持投资和创造就业。无进一步详细信息。

只要递交时签证配额可用,合格的投资人可以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调整身份。在递交后,如果签证配额变为不可用,USCIS办事处将暂缓审核I-485,直到签证配额再次变为可用(孩子的调整后年龄不受影响)。

SEC调查: IPO 拒绝对SEC调查发表评论,但明确承认USCIS正与SEC协调中。

IPO 和AAO: IPO 称,IPO和USCIS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均为USCIS下属机构,有责任在政策事务上合作一致,但在审核案子时,AAO不参与IPO的案子审核,IPO也不参与AAO的上诉审核程序。

过桥融资: IPO主动明确称,根据2013年5月30日政策备忘录的内容,区域中心赞助的和非区域中心赞助的(“直接”)投资都可以使用过桥融资。

I-924 范本: IPO继续促进I-924范本的利用,重点强调I-924范本可以比直接处理投资人认购和I-526申请更快地解决并减少项目问题,这可以减少USCIS的工作负担,减少重复发出补件通知(RFE)和有意终止通知书(NOIT)等。

政府公章: IPO 强调,如果没有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提前书面批准,不能为EB-5交易推广使用政府公章。(我们都知道不会有书面批准的)。

补件通知(RFEs): IPO称,如果IPO发出了一个明显在USCIS政策中没有完善根据的补件通知(比如审核官训练不足),收件人可以把补件通知和复查更正请求一起用电子邮件寄送至USCIS IPO邮箱,但RFE收件人应当准备按时回复RFE,除非有其他通知。

结语

USCIS对贷款资金的合格性的立场在利益相关者会议的问答环节引起了很多的抗议和挑战,许多其他利益相关者表示,移民局的立场不符合EB-5法规,并且对此深表忧虑。然而,Harrison女士把移民局宣布的这个新政策解释成对现有政策的澄清,并一再表示,移民局不会再在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公开辩论或重新考虑该问题。Harrison女士说,在USCIS“澄清现有政策”的情况下,唯一的辩论机制是利用上诉程序(在申请被拒绝后)。USCIS是否会通过其他方式对这个问题进行任何对话,还有待观察。

IPO提到,6月4日IPO会举办第二次 "EB-5 互动" 会议,IPO经济学家会作为专家组成员出席,重点关注哪些成本类型对创造非直接就业而言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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